车辆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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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学校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经车辆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设立重庆理工大学车辆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学校教学总体规划,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三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秘书各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委员组成应包括学院各系主要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教学和教学管理专长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必要时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参与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议题的审议。

第六条学院办公室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提供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具体负责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七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条件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对学院本科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决策。主要包括:

1)对学院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等与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2)负责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确保各教学基层组织的日常教学管理,促进我院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评价的规范化、客观性、科学性。负责审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等。

3)指导、评估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为教师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4)参与对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建设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负责提出评估和建设的指导意见。

5)指导建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审定学院各类教育教学奖励评定标准和评选办法。

7)监督学院教学建设经费的预算与支出情况。

9)接受并完成学校委托的各专项工作。

第四章组织活动

第九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并印发会议纪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可由主任委员提案或1/4以上委员联名提案,由主任委员最终确定会议议题。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各专业系/教研室教师列席旁听。

第十二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请假;

(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三)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2018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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