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学校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经车辆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定车辆工程学院专业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专业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学校教学总体规划,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专业建设工作机构
第三条各专业成立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设立组长一名,成员若干。组长由相关专业系主任担任;主要成员由教授、核心课组负责人和骨干教师组成。
第四条各专业按照课程性质成立课程组,组长由相关学科骨干教师担任,主要成员由相关课程任课教师担任。
第五条每门课程设负责人一名,由该课程的骨干教师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主要负责组织制定专业的发展规划,修订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及教学改革等工作;评价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及专业建设持续改进意见;审查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考核和评价标准的合理性。
第七条课程组,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学大纲,并制定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依据、考核和评价标准;审核任课教师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
第八条课程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门课程的建设,包括该门课程的课程团队、教材、课程实验、实习基地和试题库建设;完善该门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提供该门课程的参考性教案、负责该门课程教学文档立卷归档的规范化检查;负责该门课程青年教师的培养,帮助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圆满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第四章 组织活动
第九条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专业建设与评估工作。
第十条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各专业系/教研室教师列席旁听。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