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工程学院关于评价结果用于专业持续改进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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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持续、有效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促进教学评价结果用于专业持续改进,提高改进效果,车辆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经讨论通过,制定车辆工程学院关于评价结果用于专业持续改进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评价结果主要包括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大纲、教学过程等进行持续改进;评价结果用于专业持续改进机制包括责任机构、责任人,评价结果的收集、分析、反馈渠道,持续改进效果的跟踪等。

第二条基于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开展持续改进工作

评价责任机构/责任人: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

改进责任人:教学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

评价结果的收集、分析渠道:根据培养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往届毕业生问卷、用人单位走访、企业问卷、行业企业专家研讨会等)进行评价;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定位、专业特色,以及毕业生职业发展情况,分析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针对达成情况弱项,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方案。

反馈渠道及持续改进效果的跟踪: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讨论形成培养目标评价结论,并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反馈给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学院教学督导组;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负责在培养目标修订、毕业要求制定时落实改进意见;学院教学督导组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和落实进行监督。

第三条基于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开展持续改进工作

评价责任机构/责任人: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

改进责任人: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

评价结果的收集与分析渠道: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根据毕业要求达成的调查问卷(应届毕业生)的评价结果以及成绩分析法评价结果进行评价;针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问题,从课程体系、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方式、考核内容、教学实施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反馈渠道及持续改进效果的跟踪: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撰写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分析报告,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相应课程负责人、学院教学督导组;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负责在课程体系修订时落实改进计划;课程负责人负责在课程大纲修订、课程教学过程中落实持续改进计划;学院教学督导组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和落实进行监督。

第四条基于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开展持续改进工作

评价责任机构/责任人: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

改进责任人: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

评价结果的收集与分析渠道: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组织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分析课程体系、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是否能够支撑毕业要求能力的达成,提出改进意见。

反馈渠道及持续改进效果的跟踪: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将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反馈给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学院教学督导组;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负责在课程体系修订时落实改进计划;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大纲修订时落实持续改进计划;学院教学督导组对持续改进措施的应用和落实进行监督。

第五条基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开展持续改进工作

评价责任机构/责任人:课程负责人

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和课程任课教师

评价结果的收集与分析渠道: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目标达成问卷调查评价结果以及成绩分析法评价结果进行评价;针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较低的项目,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方式、考核内容、教学实施、学生学习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反馈渠道及持续改进效果的跟踪: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将评价结果的书面报告反馈到课程组和任课教师、学院教学督导组;改进措施涉及到教学大纲修订的,由课程负责人负责修改的计划与落实;任课教师负责在后续教学过程中对持续改进计划进行落实;学院教学督导组对持续改进措施的应用和落实进行监督。

第六条持续改进措施落实情况监督

评价责任机构/责任人:学院教学督导组

改进责任人: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

评价结果的收集与分析渠道:学院教学督导组对持续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教学过程质量进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反馈渠道及持续改进效果的跟踪:专业评估改进工作组将督导意见反馈给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对各项工作进行及时整改,促进持续改进措施的落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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